债权转让通知书
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尤丁本、董萍: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因履行了《(编号:2013甬东银借字第0281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1913986.14元(包括“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67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赔付义务),并与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结清其他债权债务后,取得对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尤丁本(身份证号:33020519590329601X)、董萍(身份证号:330205196301300629)的追偿权之债权(计人民币1713986.14元),以及本公司因与尤丁本、董萍签署《(反担保)抵押合同》而取得的对尤丁本、董萍名下的反抵押担保之债权及其附属的反担保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反担保抵押物为尤丁本、董萍所有的位于岱山县秀山乡南沙嘉年华苑15幢302室、嘉年华苑10幢401室、岱山县高亭镇蓬莱阁3幢907室的这三处房产)。
现本公司已经将上述债权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从属的反担保抵押物权)转让给了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尤丁本、董萍应向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债务。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