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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中缝2-15

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9714号

  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玲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刘爱玲诉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860号

  杨英: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野狼工艺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野狼工艺花有限公司货款170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535号

  吴琼、刘丹: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琼、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393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琼、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76元,由原告负担650元,由被告吴琼、刘丹负担6026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佛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2-15 2016-08-11 2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