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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8364号
邵建平(3301211966111994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宾王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黄以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4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305号
章连福:本院受理原告项再明、陈兴荣、屠银玉与被告嘉兴市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30号
胡伟卓、顾岩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与被告胡伟卓、顾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81号
金淑兰: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峰诉被告金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34号
张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春花诉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3日起计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