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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5212号
鲍永强、柳燕蓉:本院受理原告黄向锋诉被告鲍永强、柳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89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魏荣定诉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61号
胡林峰、郑莉雅: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水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林峰、郑莉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姜水荣人民币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47号
廖美霞:本院受理原告姚雪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71号
李劲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劲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为1684.77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61号
朱云妹:本院受理原告洪聪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