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7-10
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3277号
卞玉玺:本院受理原告商艾娜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22号
彭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洪小建诉彭超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洪小建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彭永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99元,由被告彭超、彭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金卫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卫丽、郎伯喜、曹家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卫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99927.2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息(截止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110208元、逾期息为13103.68元,之后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郎伯喜、曹家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790元,由被告金卫丽负担,被告郎伯喜、曹家瑜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