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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宁波特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比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特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1096.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灯辉,人民陪审员张耀进、周云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金从挺、鲍金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卫泽、泮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友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61号
肖科、毛慧慧、鲍治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与被告肖科、毛慧慧、鲍治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科、毛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25738.16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9日止,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3‰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肖科、毛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8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三、被告鲍治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鲍治波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肖科、毛慧慧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肖科、毛慧慧、鲍治波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