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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2132号
郑鹏:本院受理原告季理琴与被告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21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694号
陈宝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张妙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宝云偿付本金247618.0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张妙增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8时5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98号
陈操飞、赵莎:本院受理原告孙均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操飞、赵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4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894号
戴月娟:本院受理原告黄旭东、陈岩寿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戴月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黄旭东、陈岩寿货款人民币98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戴月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