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2-11
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2192号
黄卫芬、夏友良、陈启法、叶幼幼: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黄卫芬、夏友良、陈启法、叶幼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黄卫芬、夏友良、陈启法、叶幼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其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74号
李江冰:本院受理原告洪鹏与被告李江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洪鹏要求判令被告李江冰立即偿还原告洪鹏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从2014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江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30号
吴金华、张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透支本金及手续费人民币356709.34元;你们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吴金华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浙J2Z737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1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171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65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