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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4451号
张妙增、阮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妙增、阮晓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妙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截止2016年6月15日的利息4593.94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阮晓峰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4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325号
朱琳、宋跃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325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朱琳归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769,78元和截止7月1日的利息1940.27元、滞纳金7604.74元、费用72.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宋跃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410号
朱建军、陈建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41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朱建军归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181.89元和截止3月20日的利息12710.58元、滞纳金17500元、费用16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建设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