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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24民初1213号

  寿毛丽:本院受理原告朱小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357号

  张天文:本院受理原告李舜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03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陈颖与你及被告曹汝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70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330号

  金柏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小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341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792号

  冯春香:本院受理原告许利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浙1081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利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6-7 2016-08-16 2 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