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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3618号
江亚丽:本院受理(2016)浙0802民初3618号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江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租金60500元,违约金12100元以及律师费损失4356元,共计769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征:本院受理原告傅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926号
庄剑光:本院受理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诉被告谭永波、庄剑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谭永波和第二被告庄剑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2053(其中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330元,死亡赔偿金363537元,丧葬费2418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第二被告庄剑光对第一被告谭永波的承担直接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对第一、第二被告的赔偿金额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2日15时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389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0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27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被告“章玉嶂”应为“章王嶂”,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