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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1304号
衢州嘉峰商贸有限公司、洪峰、徐红、杜益平、葛肖燕、单霄鹏、虞春花、赖明法、许旭明、吴雅丽、王赋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与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8793702.4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6年3月18日止为1012686.4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衢州嘉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2014年3月31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3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晓秉、葛雁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2013年9月27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329302.47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3月20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1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晓秉、葛雁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2014年3月31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3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洪峰、徐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2014年3月31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3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杜益平、葛肖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樟苑路172号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中2014年3月20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3月31日发生的借款的本金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432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单霄鹏、虞春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吴宁街道南岘新村1幢1单元102室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11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赖明法所有的坐落于宾虹路西京花园6幢2-302室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9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许旭明、吴雅丽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吴宁街道吴宁东路36-9号401室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129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十、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王赋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十里头居民小区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136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