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亮美食店:
你单位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曾某为你店员工,涉嫌使用童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
本机关于2016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经开人社监罚先告字〔2016〕第0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以及我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经开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75052010。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智格小区商业街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71-8687170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