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本委定于2016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丁先发、刘永忠与被申请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定于2016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沈松与被申请人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争议一案。因无法向申请人沈松送达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定于2016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沈松与被申请人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定于2016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九号)公开审理申请人吴厚银、杜琼生与被申请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