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钱后跑路 公司被判连带还款
法院:因为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通讯员 彭晓晓 叶健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某以个人名义大量对外负债,后其资金链条断裂,为躲避债务选择跑路。之后,其中一个大债权人黄某,拿着借款人栏只有崔某签字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和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这笔借款发生时,企业处于良好经营状态,尚未出现资金链断裂、财务恶化的情形。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该企业账户在这笔借款后所有往来明细账,查明这笔借款当时即打入公司账户,后陆续用于支付房地产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分析:若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债务人应该是崔某自己,企业不应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实务中也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负债,实际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观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就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的司法解释从最终借款实际使用和受益角度,确认责任承担方,将企业列为共同还款主体,减少了讼累,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