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6日
(2016)浙0503民初1186、1187号
潘纪夫:本院受理原告朱跃亮诉被告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朱峰诉被告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186号、(2016)浙050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07号
李永康:本院受理原告胡月芬诉你、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14时在本院交通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637号
徐俊海、胡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中意化工有限公司、安吉信发担保有限公司、潘慧杰、赵永清、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徐俊海、胡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兆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沈九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483号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0号
郑平、腾玉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平、腾玉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810号
陈团结:本院受理原告宋玉全诉被告陈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8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132号
周新伟、吴媛虎:本院受理原告孙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04号
翁霖生、翁秀娟、潘有为、张美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绿春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翁霖生、翁秀娟、潘有为、张美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1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647号
苏新:本院受理原告华敏为与被告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6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华敏货款20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由被告苏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674号
余华林: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782民初1167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16)浙0782民初1167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1号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东莞梅立泰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4337502,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稠城镇金厦文化用品商行,收款人为义乌市国安日用百货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0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1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梅立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3号
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星球电力通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744112,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丽蓉针织用品商行,收款人为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星球电力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98号
郑重、陈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浙078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251号
费优萍、张淑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告于东升、费优萍、郑荣飞、张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6862号
朱勤政:本院受理原告吕向荣与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朱勤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86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朱革明、陈佩佩、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3号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721441,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6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4号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721442,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5号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72145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浦江鼎顺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凯瑞斯包纱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1 23547324,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票据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华义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宝玛斯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6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9号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 2849510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1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081号
张建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厚诉被告张建珍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朱露茜由原告抚养成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2月2日8:40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6号
陈明亮、宋万雨:本院受理原告赵光伟诉被告陈明亮、宋万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4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6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张航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47号
毛奇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意恒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毛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004号
杨城震、鲍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诚通布行与被告黄成效、杨城震、鲍永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04号
贾柏春:本院对原告张民生诉被告贾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贾柏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民生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98元,由被告贾柏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