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文章导航

仲 裁 公 告

  叶进峰:本委受理的(2015)杭仲字第356号申请人杭州美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你方、陈靓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6年11月25日14:30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68号浙租大楼五楼513室第三仲裁庭,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4235)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候钦峰诉你公司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萧劳仲案字〔2016〕第058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友顺:本委在审理你与被申请人杭州峰伟石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你在收到本委寄出的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146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吴子敬诉你单位(被申请人)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14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3日工资11913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差额20033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581050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806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何贵品与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229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广鸿纺织整理厂:陈六平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237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九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安心箱包厂: 石天秀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石天秀与嵊州市安心箱包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嵊州市安心箱包厂支付石天秀工资318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尚璐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孙琪、汪胜蓝、汪芳琴、黄梦丽四人诉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677-68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1号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 裁 公 告 2016-08-26 2 2016年08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