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日
(2016)浙0304民初02991号
林青雄: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振荣与被告林青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69号
本院根据林杰胜的申请,于2016年8月11日裁定受理瑞安市恒茂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23日指定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恒茂公司管理人。恒茂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周光[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炯然;手机:181067926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茂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2016年10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837号
吴应生、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吴应生、吴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6号
叶克、郑旭朋、郑元成: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黄仙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306号
蔡安平、叶晓琴、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安平、叶晓琴、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727号
乐清市恒宇电子有限公司、温州鼎和电子有限公司、倪海勇、倪燕蕊、倪乐荣、杨阿丽:本院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乐清市恒宇电子有限公司、温州鼎和电子有限公司、倪海勇、倪燕蕊、倪乐荣、杨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399号
胡益琼:本院受理原告郭琼琳诉被告胡益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约返还租赁物P7.62LED(18平方米)一台,如租赁物灭失或被告实际不能返还的,被告应按市场折价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人民币3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月租金65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租赁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民终1544号
陈建飞、张利华:本院受理上诉人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飞、张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01号
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徐海琴: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国红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黄雪忠、徐海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国红彩印有限公司垫付款1505200元;二、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黄雪忠、徐海琴各承担三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47元,由被告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黄雪忠、徐海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573号
桐乡市濮院嘉渝羊毛衫门市部(组织机构代码L6184311-9)、王文玉(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0712163X)、涂瑞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4050028):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濮院嘉渝羊毛衫门市部、王文玉、涂瑞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878号
曹国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811107577):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濮院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曹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46号
斯阿萍(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10296685):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学诉被告斯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757号
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38947-7)、王明(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309201212):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东马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260000元自2014 年6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其余的1266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759号
沈伟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红彪与被告沈伟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01号
徐生良:本院受理原告姚莉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浙0502民初2374号
忻华青: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东立盛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519号
张兴根:本院受理原告徐立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11号
曹传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展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040号
倪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晨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76号
张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545号
顾玲娣: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35号
朱志忠:本院受理原告吴央宝诉被告朱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63号
林红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林红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90号
张焱:本院受理原告汪双与被告张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1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65号
马瑞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马瑞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66号
张勇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张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算1、2号
本院根据有关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11日裁定受理了金华聚迪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吉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本院指定浙江吉峰聚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陈鸿燕、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两家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其中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清算组负责人。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联系人:傅会计、应会计;联系电话0579-85471704。两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