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日
(2016)浙0602民催31号
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山西博尔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700281、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3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90号
言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03号
丁庆华:原告孙坚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88号
程和丽: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01681号
绍兴县中肯纺织品有限公司、赵来富、周明香、绍兴市成土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成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中肯纺织品有限公司、赵来富、周明香、绍兴市成土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1民初0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2174号
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称山有机化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初99号
林育: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国华诉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确认一案,你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60日内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4:30,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32号
温州荣德建材有限公司、何剑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神龙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6)浙030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793号
吴昌志、陈志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66号
楼剑锋、洪金凤、陈圣炉、温州市振南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楼剑锋、洪金凤、陈圣炉、温州市振南大药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03号
张永乐、金志敏、余成达、胡理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永乐、金志敏、余成达、胡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548号
余成达、俎彩红、张永乐、胡理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余成达、俎彩红、张永乐、胡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00号
薛长阔、张优: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薛长阔、张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02号
汤立冬、彭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汤立冬、彭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80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4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5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02号
韩东烈:本院受理原告陈兴亮与被告韩东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1351号
王玫、吴孙迁:本院受理原告陈岳与被告王玫、王秀平、吴孙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6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7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8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999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石维国、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