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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信浙-B-2016-10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物对应的抵押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9172833、8917288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公告清单如下(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资产借款合同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本息合计担保合同担保情况1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2013年婺字390号、2014年婺字151、150号17877921.04 5550711.78 23428632.82 2013年婺字390号A、B;2013年婺字390号C、D、E、F、G位于金华市环城西路1872号的厂房、金华市广厦时代花园B8幢301室住宅抵押;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傅国明、吴国英、徐翦、潘雯、陈昀、徐洪权、丁美琴保证2浙江联盛铁塔有限公司2012367、20123787897705.28 3298583.79 11196289.07 2012保074徐斌保证合计25775626.32 8849295.57 34624921.89 

  注:1、清单中“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6-09-01 2 2016年09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