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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 法

恋爱时送给女方女儿一套房 分手时能要回吗?

  胡珊

  宁波一名私企老板,在一段黄昏恋中,将他出资大部分的一套房产,落户在了女方女儿名下。但双方“爱情长跑”6年,还未迈入婚姻殿堂,却因为种种原因最终分手,私企老板因此两度将女方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婚恋关系中,赠与的财产到底如何返还?

  房产落在女方女儿名下

  私企老板陈先生,宁海人,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他年龄相仿的齐女士。两人都已独居多年,孩子也都成家立业,都有找伴度过余生的念头。聊了一段时间,两人觉得情投意合,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对这段黄昏恋,两人都很珍惜,谈了3年,觉得感情足够稳定了,才决定买房结婚。两人一起在宁海城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时价200多万元。

  为了买这套房子,陈先生贷款了130万元,又拿出了六七十万元积蓄,齐女士也出资了部分,缴清了全部房款。“这套房子我们打算婚后居住,考虑到房子在我们百年之后,最终是打算留给她女儿的,为了避免过户费用,索性就把房子落户在了她女儿名下。”陈先生说。

  可是事与愿违,买了房只等着结婚的陈先生跟齐女士,之后却因为种种琐事不断发生纷争,结婚之事一拖再拖,到了2014年两人竟然分手了。

  分手时房产却贬值了

  陈先生很不甘心,多次要求齐女士女儿返还200多万元的购房款,但分手之时房子已经贬值不少,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4年,陈先生将齐女士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购房款,并将齐女士列为第三人。但法院认为他赠与的是房产,而非购房款,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5年,陈先生再度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其间陈先生、齐女士和齐女士女儿多次申请庭外和解,但又一直没能和解成功,因此案子的审理期限一延再延。

  日前,案子终于判了。法院认为,陈先生对他所拥有的房屋份额的赠与,是基于与齐女士共同组建家庭,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现在陈先生与齐女士恋爱关系结束,而且陈先生因为购房背负了巨额债务,因此他主张的撤销赠与成立。如果齐女士不同意撤销自己的赠与,则她赠与的那部分份额可由齐女士女儿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齐女士女儿返还陈先生房产,并协助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陈先生应补偿齐女士出资部分的折价款,一共17万余元。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4 恋爱时送给女方女儿一套房 分手时能要回吗? 2016-09-02 2 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