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护航食品安全
购入伪劣油的11家餐饮企业被罚款
通讯员 李静娅
本报讯 “根据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在查明事实后,对购入伪劣芝麻油的11家餐饮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共计83万余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近日,温岭市检察院收到了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11家当地知名餐饮企业为何受罚?这要从检察官对一件生产、销售假冒芝麻油案件的关注说起。
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来自安徽的李某与人结伙,通过与其他植物油勾兑、非法添加香精等方式生产伪劣“胡根”牌芝麻油约1万余箱,销往该市部分餐饮酒店及温州、玉环等地。经鉴定,李某所生产的芝麻油中检出香精成分,违反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芝麻香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的规定。最终,李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万元。
在温岭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逮捕期间,该院民行科及时获悉案件相关信息,并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中提及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市十余家酒店以及部分小炒店、流动摊贩等食品经营者向李某购入其非法生产的伪劣“胡根”牌芝麻香油等,用于日常餐饮经营。
2015年12月,民行科及时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餐饮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加强对餐饮酒店的日常管理,注重对小炒店、流动摊贩的日常检查,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还通过沟通交流、释法说理等方式监督事件调查进展。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包括某知名酒店在内的11家餐饮企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