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樊亚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父亲樊为镛遗留的坐落于绍兴市泗汇江小区永兴坊15幢401室房屋。经查樊为镛生前于2009年12月7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樊为镛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死后遗留给樊丽亚继承。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樊为镛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就樊亚丽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本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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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越州公证处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