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处理告知书
李小彬(公民身份证号:610126197004200717):
一、你于2016年06月22日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杭州金浙汽车有限公司两项诉求:1、在职期间未依法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未足额支付你2016年05月的工资,要求单位支付你2016年05月工资差额1654.07元。根据你的投诉诉求,我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经调查核实,你与杭州迈道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11日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04月12日至2020年04月11日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由杭州迈道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人力支持形式将你派驻到杭州金浙汽车有限公司从事见习管理工作;期间你的人事关系、考勤考检、规章制度管理均归属杭州迈道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4月至5月的工资也由杭州迈道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你与杭州金浙汽车有限公司有关劳动关系的确立存有劳动争议。
三、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局现告知如下:
1、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之规定,告知你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的”之规定;关于你投诉杭州金浙汽车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一案,我局将依法作撤销立案处理。特此告知。
联系人:王 坚 沈 招
联系电话:85233211、85232884(转)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