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当“原告”,却偏偏当了“被告人”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讯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对方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高某一气之下竟然向警方报假案,谎称对方偷了自己的钱。昨天,杭州萧山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承办法官在判决后说,原本可以当“原告”的高某,却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让自己变成了“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教训是深刻的。
2014年12月,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人余某。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成了朋友。2015年1月,余某告诉高某,他正在做生意,回报很高,但需要些钱周转。于是,高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了余某1万元。
2015年1月19日,两人又约在外面见面。高某说起最近家里开销比较大,刚刚充了3万元到银行卡里,准备给老婆用。余某提议,不如把这3万元给他,他帮高某去赚钱。高某听了很心动,就同意余某把银行卡拿走,在余某问密码时,还将密码告诉了他。过完春节,余某又称自己的小孩需要钱动手术。高某又拿出1万元现金借给了他。
2015年3月,余某再次向高某借钱,还说如果这次钱借不到,那之前借的钱也还不出了。高某无奈,只好按照余某的要求,往之前被余某拿走的那张银行卡里又打了1万元。
此后,高某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余某,问他什么时候还钱,余某总是说“再等等”。
2015年5月,当高某再借出最后一笔3500元后,余某就彻底消失了,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最后手机还变成了空号。
“再没有消息,我就报警来找你。”2015年6月,高某向余某的手机发了最后一条短信。余某还是没有回应。同年7月1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自己的银行卡被余某盗走,卡里的4万元也被一并被偷。
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7月8日将余某刑拘。民警在给高某做询问笔录时,多次向他告知法律后果,如果笔录有误,会造成严重后果。高某越想越不安,主动向民警坦白。同年8月7日,余某被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高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情节均没有异议,他反复说,自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做出这种事,给余某身心也造成了很大伤害。他还说,之前借给余某的钱,也不打算再追究了。
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