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1日
(2016)浙0111民初4368号
刘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张保诉你、刘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祥归还原告张保借款本金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梅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0元(原告张保预交12249元),由被告刘永祥、刘梅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026号
曾祥平: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李海平、曾祥苹、马军、马信伟、陈裕、陈化龙、简会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2号楼,3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700号
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吴彩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富阳斯派尔阀门厂、何志强、吴彩仙、丁伟中、唐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971号
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吴彩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被告杭州富阳利达彩印包装厂、何志强、吴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2942-1号
钟本科:本院受理原告俞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1681号
蒋善宏: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善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12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蒋善宏应支付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6842元,并赔偿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04元,由被告蒋善宏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02号
李海明、张根花、李鹏翔:本院受理原告胡允贵诉被告李海明、张根花、李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允贵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根花、李鹏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海明负担,被告张根花、李鹏翔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2125号
汪约生:本院受理原告魏忠勤诉被告余燕民、汪约生、余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燕民、汪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忠勤借款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余燕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14070元,由被告余燕民、汪约生负担,被告余燕君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838号
胡建中:原告余建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4日上午9时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047号
胡瑜、胡金水:本院受理原告余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4日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048号
胡金水、胡瑜:本院受理原告余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4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849号
周利敏:原告杨卸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卸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12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被告周利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20号
叶青姣:本院受理原告章卫华因与你、余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有春、叶青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章卫华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余有春、叶青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809号
王爱春、王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洪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6号
胡立衡、陈琳、汤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4号
包善平、叶素晓、包志杰、徐美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包善平、叶素晓、包志杰、徐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71号
沙含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瑞丰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436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沙村哲灵冲件厂、沙召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兴龙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75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本院受理原告陈炳皇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加工款66197.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73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本院受理原告欧阳东昀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加工款12565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72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威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货款5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521号
翁黎咏: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归还原告郑建强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903号
林大康、宁波市东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俞盛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仑商初字第702号
宁波国利蚀刻液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辉辉、第三人宁波国利蚀刻液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422号
方旭东、张锋:本院受理陶润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818号
倪红锋、丁德红、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一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倪氏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范以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奉商初字第13751号
李毅: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文、王海权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陈永文不服本院(2015)甬奉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据副本。陈永文上诉称:依法撤销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甬奉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201号
蒋松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启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欠款12 515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056号
袁秋霞、新昌县天时达精铸机械厂、新昌县奇辉机械厂、徐江、梁杏燕: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314号
缪锦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405号
俞承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及被告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诸暨市世纪中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丁国伟、丁国琴、虞豪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027号
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震元医药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20号
赵卫: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通荣毛毡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60号
绍兴再强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王铭、蒋华、宋燕飞、蔡明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5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066号
柳彭辉、李晓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19号
谢伟利:本院受理原告董礼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