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379号
李冬苏、周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冬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7587.9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周鹏对李冬苏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9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245号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美森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4507元,并赔偿其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70元,由被告李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446号
吕武军、吴财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297.5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吴财潮对吕武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9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