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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9日

  (2016)浙0382民初7538号

  王益新、夏喜喜、王声: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62号

  周士勇、李利萍、李利培: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713号

  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山河电子有限公司、陈帆、瞿秀芝、徐素微、陈金荣、王雷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18号

  沈天才: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泉诉被告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沈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天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金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77417.66元;二、驳回原告王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原告王金泉负担2138元,被告沈天才负担1740元;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62号

  周智利、陈素燕: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涛诉被告周智利、陈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113号

  刘铮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旭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铮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旭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刘铮锋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998号

  李志平、沈卫聪、李多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平、沈卫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149310.6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149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从2015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14931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逾期利息2353.68元);二、被告李多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8元,财产保全费126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李志平、沈卫聪、李多坤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010号

  潘连通、夏玉香、张全海、王秀平、叶正长、林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海、王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9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61.91元,期内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每期结欠的利息为基数,从该期利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1日起以本金7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连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6991215023973272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本金余额24万元为限;三、被告叶正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6991215023973272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本金余额24万元为限;四、被告夏玉香对被告潘连通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被告林少华对被告叶正长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张全海、王秀平、潘连通、夏玉香、叶正长、林少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008号

  潘连通、夏玉香、张全海、王秀平、叶正长、林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连通、夏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借款本金40168.25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共计461.2元,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1日起以本金4016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全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6991215023973272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本金余额24万元为限;三、被告叶正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6991215023973272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以最高本金余额24万元为限;四、被告王秀平对被告张全海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被告林少华对被告叶正长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86元,由被告潘连通、夏玉香、张全海、王秀平、叶正长、林少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229号

  嘉兴乐维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伟群诉被告嘉兴乐维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78号

  李跃忠、丁鸣芳、李跃飞、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丁鸣芳、谢月清、李跃飞、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李跃忠、丁鸣芳应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李跃忠、丁鸣芳应支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16年3月24日止的利息31655.83元及之后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上述款项由被告李跃忠、丁鸣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谢月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跃忠、丁鸣芳追偿;四、被告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跃忠、丁鸣芳追偿;五、被告李跃飞、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对上述第一、二项分别在最高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17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2637元,由被告李跃忠、丁鸣芳、谢月清、李跃飞、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742号

  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倪月生与被告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倪月生货款8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00号

  陆小红:原告袁敬春与被告陆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陆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袁敬春36000元;二、被告陆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袁敬春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袁敬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陆小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82号

  毛新强:本院受理原告龚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85号

  金琪建:本院受理原告庄伟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24号

  俞力、赵丽:本院受理原告曹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至本公告期满之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19号

  俞力、赵丽:本院受理原告孙福民、曹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至本公告期满之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386号

  朱佩春、陈荣英:本院受理原告吴跃鹏诉被告朱佩春、陈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695号

  朱金花:本院受理原告陈浙建诉被告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朱金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陈浙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朱金花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并依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933号

  周炯: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润玩具加工厂诉被告周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天润玩具加工厂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2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821号

  孟范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巧美诉被告孟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孟范华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孟范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巧美货款40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72元,由被告孟范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49号

  袁树涛:原告义乌市棒棒帽子行诉被告袁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袁树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袁树涛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袁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棒棒帽子行(经营者陈军明)货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袁树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052号

  浙江鼎星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义乌市广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春,浙江鼎星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浙江鼎星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浙江鼎星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戴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广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46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广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广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元,由被告戴春负担14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6号

  申请人义乌市佳群内衣商行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3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69591,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卓诗琳服饰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4号

  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雄风皮具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13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4049,票面金额人民币125000元整,出票人浙江省东阳市雄风皮具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祥支行,收款人杭州彩诗纺织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15号

  申请人义乌市佳群内衣商行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3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6959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卓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卓诗琳服饰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010号

  华祖业: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祖业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李承祖、陈章元、程宝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264号

  应宏相:本院受理原告胡挺与被告应宏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李承祖、陈章元、程宝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385号

  孙戎韬、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施新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15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贾慧珍、孙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410号

  徐年仁: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9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月园、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783号

  唐金亮、刘君英: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博力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297号

  宋海洋: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月园、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00号

  金华佳运贸易有限公司、李吉、程外明: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金华佳运贸易有限公司、李吉、程外明、姚帅、冯蕴、金黛、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72号

  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程岩鸿、陈英英、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月园、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74号

  郭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郭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30号

  魏荣昌:本院受理原告徐贵福诉被告魏荣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3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02号

  方城童: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方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0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48号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周永生诉被告张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4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27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徐兴江诉被告何元文、马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2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0-09 2 2016年10月0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