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关社娜,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5710041047
立遗嘱人:凌家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3507221318
申请人关社娜向本处申请接受伯伯凌家兴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遗赠。经查,凌家兴已于2016年8月13日死亡,其生前于2013年7月25日立有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其全部财产在其去世后遗赠给侄女关社娜。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凌家兴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关社娜的接受遗赠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本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