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蔡永佳: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山联农贸市场内开设牙科诊所,从事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正式对你作出:1、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椅壹台、气泵壹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卫医罚[2016]4009号)送达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