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2日
(2016)浙0122执异14、15、16、17、18、19、20、21号
浙江明恒电缆有限公司、浙江震寰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桐庐分厂、浙江莱蒙达服饰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九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胡云龙、朱飞、高元松、朱啟发、朱益飞、陈芬兰、陈铜斌、高古金:根据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主体变更申请[其称建设银行已将你们为被执行人的下列本院八件执行案尚未受偿的债权(包括主债权、从权利以及与该等权利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其所有人],经审查,本院已依法裁定将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251、3253、3254、3286、3287、3288、3289、3290号八件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2执异14、15、16、17、18、19、20、21号八份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796号
方小胜:本院受理原告洪魏民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7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魏民借款9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641元。二、驳回原告洪魏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洪魏民承担9元,你承担1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291号
罗美丽:本院受理原告倪裕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裕芳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65818.67元(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并支付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倪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原告倪裕芳承担57元,你承担279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292号
李园园、沈何:本院受理原告倪裕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7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裕芳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78897.78元(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并支付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沈何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园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4元,由被告李园园负担,被告沈何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789、3790号
王明力:本院受理原告姚北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的两个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022号
陈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高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3885号
杨茂记、郑翠华、张伟、杨丽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茂记、郑翠华、张伟、杨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2017年1月6日15时45分,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724号
马水兴、马素芬、孙娜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水兴、马素芬、孙娜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840号
邵秀月、邵秀金、杨建飞:本院受理原告郑连君与被告邵秀月、邵秀金、杨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7号
王春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044号
宁波市鄞州区万福彩印厂、宁波银舶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金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万福彩印厂、宁波银舶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金芳、刘从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252号
章洁: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顺忠诉被告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项凌云: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项凌云、胡建芬、项孝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45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053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沙村哲灵冲件厂、沙含年、吴亚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塘溪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832.08元(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8月25日)及从2016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355号
叶红艳:本院受理原告谢政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860元,共计30860元,并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照2%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计53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761号
干亚娥、毛建华、朱凯霞、毛远、宁波凡奇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贷款本金1167484.03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15日止的利息4454.6元,罚息、复利47899.9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19838.61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凡奇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1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23号
汤丽春、王雅红:本院受理原告潘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4号
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张金梁:本院受理原告张丽玲诉被告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励春辉、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5号
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张金梁:本院受理原告吕波诉被告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励春辉、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6号
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张金梁: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君诉被告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励春辉、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123号
宁波市鄞州成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沾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049号
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伊茜诉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95号
余亚花:本院受理原告叶君诉被告余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93号
余亚花: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诉被告余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94号
余亚花:本院受理原告鲍素萍诉被告余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96号
忻红珠:本院受理原告叶君诉被告忻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461号
方向云、潘林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敏邦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向云、潘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8462号
董芳丹:本院受理原告鲁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8464号
方佳波:本院受理原告鲁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号
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章日陈、鲁丹丹、杨婉珍、孙达、应聃、马莲芝: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被告章日陈、被告鲁丹丹、被告杨婉珍、被告孙达、被告应聃、被告马莲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458号
顾海芬、顾志耀:原告严孝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浙0283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严孝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563号
姚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荣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149号
方绍元:本院受理原告沈章海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905号
邹子涵: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8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指定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三工公司管理人。三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人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炯然;手机:181067926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2016年12月7日下午2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6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光进的申请,于2016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26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三工公司管理人。因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董明泽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权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长虹公司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炯然;手机:181067926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2016年12月13日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长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13号
卢林春、陈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沈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