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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洋酒”进价特别低,为啥? 假酒穿了“洋马甲”,重罚!

  通讯员 夏曙

  “后悔啊!当初不该听信那个上门推销洋酒的人说的鬼话,也怪我自己心存侥幸……真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在违法事实面前,酒吧负责人王某悔不当初。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和义乌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对位于该市工人北路的某酒吧消费类用酒进行突击检查。很快,检查人员就锁定了吧台边上小仓库内的“芝华士”瓶装酒和“ABSOLUT”瓶装酒。

  经专业人员初步判定,这些“芝华士”瓶装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洋酒,即假酒,而“ABSOLUT”瓶装酒因未加贴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据酒吧负责人王某交代,上述瓶装酒是他4天前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得的。当时,那个业务员给出的报价比市场价格平均低20%左右。虽然对洋酒的质量心存疑惑,但王某难挡可观的利润诱惑。他以6180元的总价购买了一批“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芝华士18年苏格兰威士忌”和“ABSOLUT”瓶装酒。原想着可以从中赚取较大利润,不想购进还不到4天就被执法人员逮个了正着。

  同时,另一组执法人员检查了位于商贸区的某酒吧,也查获大量假酒。据统计,当晚的联合执法行动共查获“芝华士”瓶装酒84瓶、“ABSOLUT”瓶装酒42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员说,根据这些规定,这两家酒吧的负责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洋酒”进价特别低,为啥? 假酒穿了“洋马甲”,重罚! 2016-10-17 2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