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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车停停车场被撞 宾馆是否要担责?

法院:未能证明入住宾馆, 停车场又属公共免费则无须赔

  通讯员 游情天

  将别人的车子停在宾馆的停车场,结果车子被撞。理赔后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宾馆支付理赔费用。那么,宾馆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日,平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车主余某某曾将其所有的浙AZ***X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某某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2013年11月28日,驾驶人方某将这辆车停放在平湖市钟埭某某宾馆停车场。结果,车子被撞,造成尾部损坏。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一份,车辆修理费由方某承担。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车车损为30200元。后余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确认其已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等。

  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某某宾馆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应对车辆被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30200元等。

  审理中,平湖市公安局钟埭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表明经过对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在2013年11月20日至28日期间,未发现方某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旅馆有住宿记录。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出具《情况证明》一份,表明某某宾馆底层的地下车库2013年度属于环城西路门面房及步行街的配套公共免费停车场。同时,被告曾于2013年11月29日开具金额为158元但未记载客户名称的收款收据一份。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方某是否在被告处入住及被告是否对方某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虽然原告持有被告2013年11月29日开具的收款收据,但该收款收据未载明客户名称,亦不能证明收款收据所载的即为2013年11月28日的住宿费,且平湖市公安局钟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也可看出,方某并未在2013年11月28日在被告处入住。至于原告提出系案外人陈某某为方某在被告处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地点为被告停车场,但根据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底层的地下车库为公共免费停车场,并非属被告所有。

  综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方某在被告处入住,且事故发生的停车场亦并非被告所有的收费停车场,故被告对方某停放在此的车辆无保管义务,其无需对车辆被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车停停车场被撞 宾馆是否要担责? 2016-10-17 2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