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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19日

  (2016)浙0304破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瞿溪辰源皮行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乐伽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乐伽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乐伽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07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郑建初,联系电话:1385772305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乐伽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受理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27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文汇公司管理人。文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章林闽;联系号码:88527389、885982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文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74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0月9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6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中汇路81号金融服务中心A3幢912;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章林闽(138197375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浙江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299号

  张娉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38号

  宁波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52158-8):本院受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恒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7222号

  屠云、李永钢:本院受理原告陈威与被告屠云、李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899号

  吴春霜(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1224392X):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胜卫服装辅料商行诉被告吴春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566号

  游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吴潜诉被告游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230号

  赵建忠、高铭: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荣与被告赵建忠、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33号

  潘松泉、吴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向奎与被告潘松泉、吴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231号

  赵建忠、高铭:本院受理原告何顺娥与被告赵建忠、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43号

  杨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方洁与被告杨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338号

  陈桦青:本院受理原告沈昱伟与被告陈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19号

  杭州派宏建材有限公司、陈敬淼: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派宏建材有限公司、陈敬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958号  

  周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周俊、张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337号 

  冯学文、黄艳芝:本院受理原告吴会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841号 

  张铭: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玉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259号

  张伟丽、胡云亮:本院受理原告马锡利与被告张伟杰、张伟丽、胡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53号

  慎继良:本院受理原告潘云云诉被告慎继良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325号

  吕丽锋:本院受理原告姜兆科与被告吕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690号

  张仲雄:本院受理原告杨德会与被告张仲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74号

  李红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李红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77号

  杜潮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杜潮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876号

  刘绍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刘绍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710号

  王敬华:本院受理原告洪誉瑄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12160元。)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当按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652号

  王光良、徐丽芳、陈黄波、王顺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告王光良、徐丽芳、陈黄波、王顺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民初字第2657号

  陈金永、王伟江:本院受理原告金健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8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松球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1020337521987697,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票据金额6000元,申请人为楼惠娟,收款人为何松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松球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5号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22256735,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佛堂镇农村财会代理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9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傅惠春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23565717,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8日,票据金额500000元,申请人为傅惠春,收款人为朱舜)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傅惠春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7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7720648,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众慧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阳福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2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930号

  莫式荷、张小飞:本院受理周国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8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68号

  施小花、汤玉柱:本院受理原告何苏英诉被告施小花、汤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83号

  徐文辉、沈晨:本院受理鲍淑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民初字第03481号

  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福春诉被告义乌市宝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0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13号

  陈贤文、毛竹琴: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1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0-19 2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