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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男孩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案将再审

福建高院: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量刑不当

  《北京青年报》 李铁柱 黄筱菁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的父母随后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福建高院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进 展 

  再审消息让当事人父亲

  “高兴得不知道该说什么”

  47岁的刘行中说,在得知福建高院将再审儿子刘大蔚的案子时,他一下子高兴得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刘大蔚的母亲则在旁边不停地说这是他们最希望的结局,“除了高兴还能说什么?”

  刘行中说,前两天福建高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不要离开宁德,18日那天打电话让他们去福建高院一趟,他们立刻请了假赶到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经过几个月的复查有了初步的结论,然后将再审决定书送达他们手中,“那一瞬间不知道要说什么,奇迹终于还是发生了。”

  “已经两年多了,真的是太难了,还好等到了我们最希望的结局。” 刘大蔚的母亲长长舒了一口气。

  10月18日,福建高院对外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福建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自从2014年8月刘大蔚被刑拘后,这对中年夫妻就觉得天塌了下来,两年多以来,他们为了儿子的案子不知道奔波了多少次,一审宣判、二审宣判、申诉,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为了方便申诉,他们从四川来到福建,刘行中在宁德找了一份建筑工作,他的妻子则在宁德的医院里做卫生保洁,一边打工一边为儿子的案子奔走,“受什么苦和累都是值得的”。

  事 件

  网购24支仿真枪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刘大蔚今年20岁,在父亲刘行中的眼中,儿子就是一个从小就喜欢玩具枪的孩子而已,从小就有一个梦想,18岁要去参军。刘行中说,儿子从小就喜欢玩玩具枪,在他10岁左右,家里开过一段时间的小店铺,因为儿子喜欢,店里还会进一些小孩子玩的玩具枪。

  刘大蔚性格有些内向,成绩还算不错,但在上到初二时就辍学不读了。14岁,他就出去打工,在一个电子厂里做工人。2014年8月,刘大蔚回到老家考驾照。8月31日一早,一个人在家的刘大蔚,被从千里之外赶来的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理由是走私武器。刘行中说,儿子在网上买仿真枪的事他母亲是知道的。

  起诉书显示,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当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刘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相 关

  枪支认定标准

  曾经发生变化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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