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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27日

  (2016)浙03破9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的申请,裁定温州乔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乔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13日前,向乔创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室;联系人:周莉丹;联系电话:1373207588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乔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乔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健、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150号

  吴德满: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富诉你、吴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946号

  陈上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吴加国、陈维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3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2号

  2016年8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市一家体育商城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宝沣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22日指定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2016年9月2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本院审理。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80号学院大厦906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祝国东,联系电话:138066983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108号

  卢良仁:本院受理原告楼军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29号

  王爱珠: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48号

  黄金妹、叶三豹: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洪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01号

  戴春来:本院受理原告蔡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228号

  王小英、吴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叶永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188号

  张晓芳、徐宰武、姜晔、徐蔡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芳、徐宰武、姜晔、徐蔡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121号

  张晓芳、徐宰武、姜晔、徐蔡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芳、徐宰武、姜晔、徐蔡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49号

  温州九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献勤、林颖、林永光、胡博、贾召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温州九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献勤、林颖、林永光、胡博、贾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695号

  南京富士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瓯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富士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851号

  赵明阳、赵明洲:本院受理原告周胜华与被告赵明阳、赵明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40号

  高和胜、冷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116号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号大街28号周曾凤:本院受理原告陈震诉被告王积签、周曾凤、吴奕群、周青照、王积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594号

  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光南路41-601室林应煦:本院对王瑞雪诉被告林应煦、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184号

  廖晨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廖晨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晨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166.1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为7005.94元,从2016年5月26日起以透支本金33166.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滞纳金2015.54元。案件受理费8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06元,由被告廖晨雨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186号

  黄国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黄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976.3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为7837.95元,从2016年5月26日起以透支本金39976.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滞纳金2373.08元。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6元,由被告黄国珍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德公司管理人。中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148号;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金辉,手机: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4日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61号

  庄湖滨: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湖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从军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从2016年9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庄湖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719号

  张洪罗、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浙江华科钢业有限公司、张洪罗、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定于2017年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郭灵燕、人民陪审员林军、褚金凤(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替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298号

  叶进福、黄乐燕: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叶金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蔡小迪、蔡治宝:本院对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治迪、陈美玲、蔡小迪、蔡治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0-27 2 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