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6)杭仲(萧)字第00074号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24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杭仲(萧)裁字第0007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40,083.00元,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由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1.5%向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下工程款7,940,083.00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595,506.23元。三、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施工机械窝工损失、房租、水电费等1,748,749.00元。四、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延期返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4月28日为157,500.00元。五、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部分工程款延期利息损失1,068,245.00元。六、本案仲裁费90,638.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申请人均已预交),由你方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