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侯钦峰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伤待遇一案,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萧劳仲案字〔2016〕第058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4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09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2元、护理费205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5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50元、年休假工资2068.97元,共计207680.07元。如不服萧劳仲案字〔2016〕第0582号仲裁裁决,你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永康市西城张旭汽车修理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杜永发、张明明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永劳人仲案字[2016]377、378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名单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天内。本委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南路277号房管会大楼西大门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天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