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0日
(2016)浙0191民初989号
陈松祈、罗小月、罗正泰、胡细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诉被告陈松祈、罗小月、罗正泰、胡细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47号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应菊娜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15000元及后续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484号之一
朱青燕、项建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君与被告朱青燕、项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9600元,后续利息另算;二、诉讼代理费39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80号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中军诉被告钟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10500元及后续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613号
曾勇明、吴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62491.33元,支付利息37402.6元(暂算至2016年6月21日),并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162491.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605号
李炳静、张雪琴、王岳勇、王英、李卓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炳静、张雪琴、王岳勇、王英、李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转程序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成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9:15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610号
朱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科辉诉被告朱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正华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庄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朱琼、人民陪审员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7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356号
宿迁锦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仕润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君伟、黄坚杰、陆和明、章春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23号
周奇波、周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沙静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4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657号
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亿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中兴路分公司、项李金: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波与被告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亿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中兴路分公司、第三人项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604号
李炳静、张雪琴、王岳勇、王英、李卓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炳静、张雪琴、王岳勇、王英、李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转程序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成通、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8点4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27号
宁波市鄞州区维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济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维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58号
金碧红、俞碧红、俞国华、金碧辉、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宏成塑模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归还贷款本金538089.27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8日止的利息34781.13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66号
施建国、施赛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3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173号
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南京顺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63号
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陈金国、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朱海平、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周亚伦、周文添: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陈金国、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朱海平、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周亚伦、周文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256号
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绿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54号
陈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潘培军诉被告陈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883号
施书娣:本院受理原告沈颖敏与被告施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9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809号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陆平就(2016)浙09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9号
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4249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4249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舟山市定海精科挤出机厂、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象山百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39号
金兴全、金仙花: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13号
金步:本院受理原告张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19号
上虞华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盛盛塑料厂与被告上虞华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57号
桑国仁:本院受理原告王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75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63号
绍兴市越客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钱江钉业有限公司与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0浙0624民初2321号
朱洪海:本院受理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洪海归还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4000元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洪海支付原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14630元,由被告朱洪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032号
杨华胜:本院受理原告胡媛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41号
张晶: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张晶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09号
徐亦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为与被告徐亦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312号
邹建芬、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邹建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77号
叶宪增、吴秀微:本院受理原告吴阿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44号
柯金瑶:本院受理原告黄军宝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