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杭州半山石材市场日呈石材经营部:
本局受理胡俊武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其他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 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拱人社工伤认定【2016】第282号。
二、 内容:2015年10月31日下午14点10分左右,杭州半山石材市场日呈石材经营部员工胡俊武在单位木料加工车间工作时被电刨割伤,后前往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左手指(第3、4)损毁伤,左第3指皮肤缺损,左第4指末节开放性骨折。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胡俊武属因工负伤。
如对本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认定书60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