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说 法

聚餐后酒驾身亡 劝酒人是否担责?

法官:饮酒者之间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通讯员 童法

  近日,桐乡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死者是年仅22岁的云南小伙子小李,夜宵聚餐后聚餐者共坐小李的车回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李当场死亡,其余乘坐车辆者都平安无事。因为小李不胜酒力,一起吃饭的小伙伴们轮流劝酒导致他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小李的家属要求同桌5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的家属称,小李是经他人召集而参加聚餐的,以前从未喝过酒。同桌人明知小李不能饮酒且开车来参加聚餐,仍然轮流劝酒,导致他处于醉酒状态。随后,他们在明知小李喝了很多酒,其自控能力以及预知风险的意识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护送小李回家,更没有劝阻小李不要开车,或者提醒他注意安全、找他人代驾,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在明知小李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其余共同乘车人应当预见到酒后开车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却仍予以放任,没有尽到应尽的提醒、劝阻义务,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其余共同聚餐者均辩称,他们没有强制小李喝酒或者灌他喝酒,仅仅口头上劝酒,小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拒绝。小李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然酒后驾车,责任完全在于他本人。他们当时也处于醉酒状态,没有义务护送小李回家或者通知小李的亲人来接他,而且他们也没有小李亲人的联系方式。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饮酒者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而且共同饮酒者之间不能强制劝酒、灌酒,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其余共同乘车者皆自愿给付死者亲属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

  法官提醒,感情深一口闷,这样的劝酒要不得。聚餐时不要为了表达感情或者所谓的面子而劝酒,否则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饮酒后也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以免发生悲剧。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11 聚餐后酒驾身亡 劝酒人是否担责? 2016-11-14 2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