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2ZSTX-201610-01,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等)依法转让给张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物对应的抵押人或其承继人等偿债责任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6-85306870
张旸联系电话:15868967676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旸
2016年11月15日
公告清单如下(时点: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8月25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本息合计担保情况1台州市狮通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椒江)字0141号、2013年(椒江)字0142号、《小企业循环借款合同》2773037.97964664.563737702.531、曹永根、刘丽华以其位于台州市锦水湾小区4幢201、202室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余继明、阮丹萍以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C区12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