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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杨道久: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老村86号出租房内为病人杨某进行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杭西卫医罚告[2016]4018号)送达于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6-11-16 2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