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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公 告

  杭州萧山新街镇庭美玻璃商行:

  本局受理申请人朱云申请毛永胜工伤一案(杭萧人社工伤受理【2016】B028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用人单位举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若你单位不认为毛永胜是工伤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公 告 2016-11-16 2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