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许铭洋:本委受理申请人许铭洋诉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桐劳仲案字[2015]第0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告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庭成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09时整在本委仲裁庭(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828号一楼)开庭审理,届时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决。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荣伟时装有限公司:周雯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307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九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富鲍红丝绸整业有限公司:魏义君与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310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安心箱包厂:本委2016年8月10日对申请人石天秀与被申请人嵊州市安心箱包厂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决定如下:裁决书尾部的裁决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应为“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