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舟人社监(罚)催字〔2016〕第003号
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
本局已于201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舟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进行行政诉讼,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1206020129220010112;罚没款执收码:06301195),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圆(?5000)。
若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施贤斌 韩骁 联系方式:0580-2281559
地 址:舟山市海天大道681号东一号楼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