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7日
(2016)浙0502民初3235号
郑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溢香印花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360号
薛益新:本院受理原告洪献芬与被告薛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64号
朱晓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浙江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邱水林、薛新星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005号
李金宝:本院受理原告仰法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910号
冯晓强:本院受理原告吴计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413号
胡曰云、孙灵芝:原告莫旭明诉被告胡曰云、孙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及其利息99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30日余后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084号
张凌浩:本院受理原告李伟王与被告张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084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085号
张凌浩:本院受理原告陈旭与被告张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085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9号
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编号为1030005124320174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编号为1030005124320174、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三、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8号
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编号为1030005124320175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编号为1030005124320175、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三、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锦、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及其本人、高建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014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731号
盛生琼:本院对原告邓金陆诉盛生琼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526号
吴银花、郑顺良:本院受理原告方振纲与被告郑顺良、吴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盐山县双龙钢板经销处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267653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6日,出票人为浙江名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山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6万元,付款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625号
郑纯祖:本院受理原告徐卫星诉郑纯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799号
浙江金华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雄高: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格石业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金华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雄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635号
黄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昌轮胎服务部诉被告黄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048号
叶绍锋:本院受理原告张道龙与被告叶绍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923号
褚炳根:本院受理原告徐毓韩诉被告褚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67号
韦朝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65号
王利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583号
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15583号原告张映民诉被告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5日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472372、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丽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艾德乐门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4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丁毓正、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51号
张燎、张海龙、张烽烽: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67号
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能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44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29号
黄旭照、骆巧慧、黄荣圳: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2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26号
朱希战: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奥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希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90号
严华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荣诉被告严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583号
余卫明:本院受理原告盛芳芳诉被告余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5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