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是否合法?
问:
家住台州农村的陈阿婆,今年已经70多岁,本该颐养天年的她却被多年前的一桩借款烦透了心。
原来,19年前,陈阿婆的朋友张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陈阿婆借了2.5万元,并向陈阿婆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时口头约定的年利息为24%。但后来,张某因为生意不顺,并且多次搬家,陈阿婆与他失去了联系,无法向他追讨债务。
今年4月,年迈的张某回到了家乡,陈阿婆才得知,张某因为经营不当,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所欠的债务。但是,张某的一对子女经济条件相对较好。
那么,张某欠的钱是不是应该让他的子女来还呢?假如告上法庭,长达19年的借款,是否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
答(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文辉):
“父债子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过去大家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父亲欠的钱儿子必须要还,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这种讲法。也就是说,当儿子去帮父亲还钱时,只能说是一种道德的义务,法律上是没有相关规定的。本案中,就算陈阿婆起诉张某的子女,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开始算起。根据本案描述的情况,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的日子,应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这笔债务发生在19年前,也就是说,陈阿婆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