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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8日

  (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2号

  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财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181号

  曹旻雳:本院受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368号

  程靖、卢悦:本院受理原告计全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663号

  高树农:本院受理原告管国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624号

  杭州方实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晨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方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625号

  杭州方实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晓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方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553号

  杭州星驰箱包有限公司、郑红兴、杨善芳、支小琴、支建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徊龙支行诉你们及郑小妹、王俊峰、谢斌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杭州星驰箱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997号

  胡惠国、赵鑫蕾:本院受理原告王铭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4783号

  黎炜:本院对原告魏亚琴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魏亚琴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56.82元(暂计至2016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未还本金为基数和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832、7834、7835号

  施丽丽、程安江、杭州金玉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浙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程峰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5863号

  王竹林:本院受理罗永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813号

  徐峰:本院受理原告钟积德、胡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189号

  张光明、钟幼平、张杨捷:本院受理原告徐军诉张光明、钟幼平、张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本金、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5961号

  张长浩:本院受理原告沈林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张长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林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1173号

  杭州荣域置业有限公司、刘帮风、翁冬兰、翁士元:本院对洪嫣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1173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725号

  富云龙、富立华、柴红霞、富城波、富城棋、戚荷花:本院对金依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272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12号

  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新灵峰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773431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7日,出票人为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宗杰五金机械厂,被背书人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杭州新灵峰润滑油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判决:一、宣告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773431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7日,出票人为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宗杰五金机械厂,被背书人杭州德意万向节有限公司、杭州新灵峰润滑油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新灵峰润滑油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新灵峰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9号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沂市泰秦板材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773894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出票人为杭州华信自行车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茂源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华信自行车架有限公司、朱立华、佘建春、方彩萍、临沂市泰秦板材厂),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判决:一、宣告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773894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出票人为杭州华信自行车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茂源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华信自行车架有限公司、朱立华、佘建春、方彩萍、临沂市泰秦板材厂)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泰秦板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泰秦板材厂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586号

  王仁爱、俞佳丽:本院对原告黄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仁爱、俞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硕归还借款本金3223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2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仁爱、俞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硕支付因本案诉讼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00元、公告费650元。三、如果被告王仁爱、俞佳丽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黄硕有权就浙AY259V车辆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黄硕负担279元,由被告王仁爱、俞佳丽负担705元;保全费494元,由被告王仁爱、俞佳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18号

  吴国敏: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8402.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从原告代偿之日分别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7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384元,由被告吴国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295号

  菏泽宜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宜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981.8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菏泽宜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菏泽宜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3705元,由被告菏泽宜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300号

  卞锦泉:本院对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卞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665.0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卞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卞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被告卞锦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20号

  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00100041 23353280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00100041 23353280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付款人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082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15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958-1号

  陈琼、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东诉被告陈琼、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832号 

  杭州恋家餐饮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雅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14时3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673号

  杭州佐岩服饰有限公司、冉仕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凰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佐岩服饰有限公司、冉仕琼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七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209号 

  史小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史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09时31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6-11-18 2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