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1日
(2016)浙0205民初2806号
徐忠军、宋耀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日升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364号
洪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洪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363号
洪冬冬:本院受理原告陈朝东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084号
董盛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942号
贾学琴、夏光小、夏光红、国国英、夏优群、国永贝: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938号
贾学琴、夏光小、夏光红、国国英、夏优群、国永贝: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722号
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陈辉: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齐华微电机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740号
张建军、王前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瑶红、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02月08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314号
邬燕、宁波烨煜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867号
胡顺甫:原告童增标与被告胡顺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321号
孔国章、朱爱利:原告梁继会与被告孔国章、朱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717号
奉化市裕泷卫浴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锦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裕泷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632号
宁波市原野木业有限公司、汪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原野木业有限公司、汪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552号
陈婷婷、王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被告陈婷婷、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641号
邱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隆剑与被告邱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964号
胡意明:本院受理原告项忠明与被告胡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39号
张生西: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永建与被告张生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286号
徐科跃:本院受理原告吴仁君为与被告徐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1224号
叶学忠:本院受理原告徐平波与被告叶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叶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徐平波借款4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叶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408号
宁海县圣欣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圣欣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6413号
奉化市永欣纸箱厂、孙浩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永欣纸箱厂、孙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343号
绍兴市孙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盛盛塑料厂与被告绍兴市孙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496号
高明敏、李建钢: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838号
绍兴市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县优诺针纺有限公司、浙江银海五金有限公司、傅国民、斯益松、许宏祥: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061号
绍兴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王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063号
绍兴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倪利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498号
甘茉莉:本院受理原告王华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427号
许泽雄、蔡美华、马海青、杨竺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566号
绍兴县玉兴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恒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施明奇、裘秀珠、胡国彬、李岳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567号
绍兴歌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恒利纸制品有限公司、施明奇、唐长碧、胡国彬、裘礼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破字第7-2号
2015年4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佰思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思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佰思持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宣告佰思特公司破产并终结佰思特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4498号
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玄泰弹簧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光权、张晓春、夏剑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与被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玄泰弹簧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光权、张晓春、夏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商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金融审判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91号
陈鹏、王娥:本院受理原告郑萍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4713号
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科变频科技有限公司、周熙文、周存熙、周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商初字第4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金融审判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99号
杨章宇、张晓娟: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潘光娒的申请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腾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01号
李德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63号
邓玲莉、吴嬛、邓玲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玲莉、吴嬛、邓玲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32号
刘日平、徐双双、刘日芳、翁仙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刘日平、徐双双、刘日芳、翁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破2号
本院根据张存胜的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裁定受理了洞头县新城商贸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8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张坚,联系电话:138068827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9:00在本院小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32号
陆建明、郑微: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554号
陈道贤、郑芳卢: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849号
陈育青(身份号码:330323196807125918)、林银花(身份号码:330323197005035923)、周朝余(身份号码:33032319800319401X、赵锋(身份号码:33032319760424003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陈育青、林银花、周朝余、赵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247号
黄贤生(身份号码:330382198411025936)、王兴高(身份号码:330382198402045716):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黄贤生、王兴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87号
林胜飞、杨杰、林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林胜飞、杨杰、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14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277号
胡宝林、王小兰、蒋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胡宝林、王小兰、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